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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细则出台 7月开始试点

    2003-06-27 09:04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7月1日起对证券业从业人员试行资格管理。

      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2月颁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这次出台的细则共分七章四十条,对专业人员如何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及执业证书的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细则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取得执业证书。

      细则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据了解,中国证券业协会自2003年7月开始,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进行执业证书管理工作试点,试点工作预计2003年9月中旬结束。自2003年9月下旬开始分批受理各机构的执业证书申请。执业证书集中受理工作预计2004年底前完成。2004年底集中受理工作结束后,各证券从业机构应当于2005年一季度对本机构执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在2005年6月底以前解决存在的问题。自2005年7月1日起,各机构不得出现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对各机构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机构和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卢晓平/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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