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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监管条例有望近日推出

    2008-01-11 08:18


    作者:陈劲 发布时间:2008-01-11 00:3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知情人士透露,《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在国务院法制办层面的审批程序即将完成,并有望于近日推出。该条例涉及证券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监管、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内容,在其出台后还将推出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业内人士指出,该条例的出台对促进券商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巩固券商综合治理成果

      业内人士指出,此前《证券法》、《公司法》已在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进行了修改完善,但这些都属原则性的规定,修改后还需推出相关法规和规章来进行配套。
     
      而《条例》就是对新《证券法》、《公司法》内容的具体化、细化,或者是落实《证券法》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将填补新《公司法》、《证券法》在细节上的空白,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例如,《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存管,但没有明确第三方存管究竟应该如何运作,其具体的实施细则就需要由国务院规定;《证券法》明确证券公司可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但证券公司应如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也需要国务院规定;《证券法》还规定了风险控制指标,但有关工作如何开展、如何在各个环节中体现出来、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在何种情况下可采取哪些措施等等,也都需要另外制定具体化的规定。
     
      业内人士还表示,该条例是巩固券商综合治理成果的主要举措之一,“券商综合治理工程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也付出了相当的代价,应该把成果巩固下来,即把这套行之有效的经验、措施和办法制度化、法制化地规定出来。”
     
      新设券商以货币出资为主

      据悉,《条例》将规定证券公司的准入门槛,如对股东的基本要求、资格条件以及出资的形式、比例等。

      从过去的经验教训来看,证券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是其风险形成原因之一。以前,很多证券公司从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转制过来,后者把其证券类资产折价入股到证券公司,这从表面上看是合规的,但在风险爆发以后经调查就发现,在证券公司成立之初就带过来一堆遗留问题——一些带进来的债权、应收款根本没有回收的可能;有些公司带了自营股票进来,但这只股票可能是一只庄股;有些公司以房产入股,但这些房产却在此之前已经被法院查封,根本过不了户。
     
      然而,股东的投资是需要回报的,且回报率不能低于银行存款利率。但由于股东出资不实,很多资产并不能使用,或者说在证券公司风险爆发之后,本来是可以通过变现资产来弥补保证金缺口,但却发现没有资产可以变现,因为资产都是虚的。因此,要使股东取得投资回报,证券公司就要通过挪保、非法委托理财等方式筹钱。
     
      所以,《条例》要求新设的公司主要是以货币资金出资入股。同时,考虑到公司还要有一些非货币的资产出资,如经营用的房产、经过核实的证券类资产等,这类资产也可以出资入股,但要限制其比例,以确保证券公司在设立时的资产质量。

      高管须有从业经验
     
      《条例》对券商高管人员也有规定,即要求新设的证券公司要有一定比例、一定数量的高管人员必须在该行业有一定时期的从业经历。这样,高管具有管理公司的经验,既有利于监管部门考核其过去的记录,也能保证证券公司的质量。

      此外,在业务范围方面,《条例》也会有原则性的规定,即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核定,要与公司的财务状况、内控水平、合规程度、高管人员素质、专业人员数量相适应。《条例》还要求进一步加强券商组织机构,如强调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要求董事会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要有专门委员会,以及合规总监设置。 

      《条例》还专章对客户资产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资产。客户资产则具体包括证券、资金。其中,经纪业务客户的资产保护是将《证券法》的第三方存管要求进一步细化;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资产保护则是新探索出的专门制度。
     
      《条例》还将强制性要求券商实施信息披露制度。业内人士指出,证券公司虽然不全是上市公司,但所有的证券公司公共性、外部性都很强,他们的信息有必要让公众知道,“事实上,这个制度已经开始实施,但披露的内容还要从简单到详细,披露的频度要从年报到半年报再到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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