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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机构狂炒 南宁糖业:保留追讨违法收入权利

    2008-02-20 08:51




    作者:吴铭 发布时间:2008-02-20 07:49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南宁糖业(000911)今日披露的一则公告,使得QFII背后的境外客户交易监管与信息披露问题浮出水面。两家有着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股东买入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5%的股权,并在六个月内卖出,且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及监管机构。南宁糖业表示,上述股东应将买卖股票的收益交归上市公司所有,保留向上述股东追讨其短线操作获得的违法收入的相关权利。

      6个月内悄然买卖5%股份

      公告显示,南宁糖业的境外机构股东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CIM)、马丁居里公司(MCI)于2007年8月分别买入公司股票716.8469万股及975.4179万股,分别占南宁糖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73%及3.71%。在南宁糖业2007年11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以新股份总数计算,两公司共同持有南宁糖业股份的比例仍超过5%,达5.90%。

      根据境外机构股东所提供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MCIM、MCI于2008年1月4日至2008年1月25日所卖出南宁糖业股份累计已达1453.5656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07%。

      行情分析软件显示,其买入期间南宁糖业均价为14.13元,卖出期间均价为19.58元,据此测算,两境外机构股东卖出可获利数千万元。

      公告表示,由于马丁居里有限公司(MCL)是MCIM和MCI的母公司,被视为持有MCIM和MCI所持南宁糖业股份的间接权益,即MCL被视为持有南宁糖业5.90%的股权。

      未及时披露交易信息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均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南宁糖业认为,MCIM和MCI在2007年8月23日至2007年8月30日之间买入南宁糖业股份,2008年1月4日至2008年1月25日之间卖出南宁糖业股份,均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进行信息披露,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同时,上述股东买入至卖出股票时间间隔在六个月之内,根据《证券法》第47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南宁糖业认为,上述股东应将买卖股票的收益交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保留向上述股东追讨其短线操作获得的违法收入的相关权利。

      QFII监管有待深化

      专业人士指出,境外客户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下单买卖A股,总体上是一种协议委托关系,也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更何况《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四章“投资运作”中的第二十条也规定,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南宁糖业保留追索权是恰当的,也是值得肯定的行为。

      南宁糖业则表示,该公司没有渠道了解股东买卖股票的情况,至2008年2月2日收到以上境外股东通过国内委托人发来的通知,才获知上述权益变动的事实。其后由于报告书数据错漏需修改、两国时差、签字滞后、春节长假等原因,公司直至2月14日晚才收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及签字页发给公司的通知。公告表示,由于修改后的报告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要求,MCIM须继续修改完善后方能予以公告。

      据认为,此事件实际上反映出QFII背后的境外客户交易监管与信息披露问题。很多QFII的资金来源于境外机构客户,但在当前的QFII制度下,研究人士表示,监管者只能监管QFII的操作,对于其背后的客户之间,以及客户和其他客户的交易,基本上无从掌握。QFII背后的客户买卖股份比例达到交易所信息披露要求,亦可能因为缺乏监管而导致有人能够投机成功,上市公司亦无法及时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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