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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市要约收购有章可循 新指引今发布并执行

    2003-07-23 17:22



        

        为保证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的顺利进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联合制定了《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该指引于今日正式发布并执行。

      该指引明确了各会员单位进行要约收购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根据规定,要约收购人应当在拟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前一工作日收市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收购人以现金支付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20%的履约保证金存入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收购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进行支付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申请办理其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的保管,并要提供《证券保管申请表》、收购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与此同时,收购人还须向深交所公司部提交载明专业机构出具结论性意见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人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提示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是否已经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措施,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证券帐户等。

      指引还规定,收购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无异议的书面通知当日收市前,向深交所公司部提交经审核无异议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财务顾问意见、律师法律意见书。如有关事项做出修改或者补充,及存在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就修改或者补充部分做出特别提示。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有效期限内变更收购要约条件的,应当将变更收购要约条件的书面报告抄送深交所公司部。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获得批准的当日收市前,将拟刊登的公告报送深交所公司部。若因要约收购条件变更导致收购资金数额发生变化的,收购人还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根据规定,已申报预受要约的流通股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流通股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同一日对同一笔股份所进行的非交易委托申报,其处理的先后顺序为质押、预受要约、转托管。收购人应当在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当日向深交所公司部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于次日就收购情况作出公告。要约收购期满至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情况报告期间,被收购公司证券停牌。深交所根据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收购人提出的维持上市地位方案及其实施情况,决定被收购公司证券复牌。(殷占武/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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