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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2001-06-14 11:59


      今日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在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同时,办法还规定,根据证券市场的状况和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可以选择少量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配售、回购试点,并把涉及国有股减持的协议转让,作为国有股减持的一种特殊方式加以规范,明确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进行国有股协议转让时,凡发生国有股减持的均应按转让金额的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样做,既能保证国有股配售、回购和协议转让等上市公司优化资本结构的重要方式依法进行,又能满足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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