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健健 黄丽萍 发布时间:2008-05-07 02:5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外高桥(600648、900912)公告称,5月5日证监会对2005年所发现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处以合计59万元的罚款。
证监会处罚判定对外高桥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史贤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丁莉、盛默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刘新民、洪志华、叶国安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万元的罚款。
证监会调查显示,公司2003年年报、2004年半年报以及2004年年报“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虚假记载。公司分别将上述定期报告中的“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人民币—存出保证金—国海证券”科目记载为90,164,974.67元、141,611,405.55元以及203,274,177.15元,但实际存在的数额分别为3,384元、20,770.55元以及20,770.55元,其他资金已被划作他用。
公司曾于2005年7月15日收到证监会上海稽查局通知,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上海稽查局对公司进行立案稽查。公告称,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发生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履职期间,相关责任人已全部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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