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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就国有产权交易细则征求意见
    交易如涉嫌侵犯国资权益将被要求终结
    2009-03-17 07:23



    作者:王婷 发布时间:2009-03-17 03:31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6日发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意见稿明确规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对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资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终结交易。

      意见稿共分八章,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申请受理、转让信息发布、受让意向登记、组织转让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和出具交易凭证等产权交易的具体环节。

      意见稿规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意见稿还指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在产权转让过程中不受损失,意见稿规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结产权交易。

      按规定,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内容。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为了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意见稿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

      《企业国资法》规定,未来国有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此前,在产权交易方面,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已在2003年12月31日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即3号令),及为其陆续配套的8个规章和文件。而该征求意见稿早在去年就已由国资委组织京、津、沪、渝4地国资委和产权交易机构开始研究并拟定,旨在进一步统一国资产权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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