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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抑制钢铁等行业产能过剩重复建设

    2009-09-30 07:14



    作者丁冰
    时间2009-09-30 02:04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国务院日前批转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通知,要求各部门针对目前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行业出现的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倾向,采取措施引导上述产业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了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政策导向。如钢铁业2011年底前要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水泥业要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产能,对9月30日前尚未开工水泥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并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不符合原则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平板玻璃业要对现有在建项目和未开工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所有拟建的玻璃项目,各地方一律不得备案;煤化工业今后三年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现代煤化工试点项目;新建多晶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3000吨/年,到2011年前淘汰综合电耗大于200千瓦时/千克的多晶硅产能;风电设备业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建设新的整机制造厂;此外,今后三年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扩建电解铝项目,今后三年各级土地、海洋、环保、金融等相关部门不再受理新建船坞、船台项目的申请,暂停审批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

      通知还明确了相关对策措施。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尽快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一步提高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等产业的准入门槛。二是强化环境监管,区域内的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才能受理和审批。三是依法依规供地用地,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四是实行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已发放贷款的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纠正。严格发债、资本市场融资审核程序。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及项目发起人,一律不得通过企业债、项目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融资。五是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批准扩大产能的项目,不得下放审批权限,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严格防止各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大产能项目。六是做好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七是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八是实行问责制。九是深化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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