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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券商上市

    2009-11-10 07:11



    作者申屠青南
    时间2009-11-10 03:00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针对多家证券公司提出IPO申请,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直接发行上市,使更多证券公司在发展进步中获得IPO上市的机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证券公司上市后,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发行、变更注册资本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申请审核材料。IPO和再融资行为涉及变更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同时报送相关股东资格的审核材料。

      目前,证监会对证券公司IPO上市有关审慎性要求的部分具体指标进行调整完善,新标准从强调持续盈利能力转化为强调市场竞争能力。其中具体内容修订为:公司上一年度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主要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两项业务水平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或者至少有一项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十。

      其次,将“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审慎监管要求具体内容修订为: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主要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一项业务净收入增长率近两年位列行业中等水平以上。

      此外,证监会也要求,证券公司IPO上市前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存在或者已解决同业竞争等问题。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控股证券公司不符合《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证券公司申请IPO上市前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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