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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不得向囤地炒地捂盘房企放贷

    2010-03-18 10:42



    作者丁冰
    时间2010-03-18 02:00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消息人士3月17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央行和银监会2月22日联合发文要求,对于经金融机构尽责调查发现或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存在囤地、炒地、捂盘惜售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增贷款,已有贷款要迅速采取保全措施。

      这份《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强调,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和城市,银行要加强区域风险评估,适当提高贷款条件。各金融机构不得为争夺客户而随意降低贷款标准。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严禁对项目资本金不足、“四证”不齐等不合规的房地产企业或项目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应持续开展房地产贷款压力测试,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宏观经济周期与房地产市场运行关系、房地产价格波动对银行贷款质量影响等研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调整信贷结构,防范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通知指出,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根据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购房用途和住房性质、抵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进行风险评估,在贷款利率下限和最低首付款比例之上确定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严格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二套房贷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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