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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下一阶段将支持银行发行优先股

    2013-11-29 08:46


    www.eastmoney.com2013年11月29日 03:51李丹丹

        证监会会计部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副秘书长贾文勤日前表示,下一阶段证监会将支持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的创新,通过发行优先股、减记债等来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证监会会计部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副秘书长贾文勤日前表示,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会对资本市场短期运行带来挑战,但利率市场化是渐进的过程,不必过分担心其对资本市场的短期不利影响。

      她是在中国金融会计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上作出上述表示的。贾文勤指出,下一阶段证监会将支持商业银行(行情 专区)开展资本工具的创新,通过发行优先股、减记债等来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是三中全会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市场有声音担心,利率市场化的加快推进是否会影响资本市场的稳定性。

      贾文勤称,我国资本市场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与利率市场化关系密切的上市商业银行在市场拥有比较高的权重,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可能会对资本市场短期运行带来挑战。比如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存款利率短期上升必然会提高股市资金的机会成本,而存贷利差缩窄可能会使上市银行盈利增速放缓,鉴于上市银行在股指中的较高权重,其股价变化也必然会对中国股市形成一定影响。

      “但是利率市场化是渐进的过程,也不必过分担心其对资本市场的短期不利影响。”贾文勤解释,一是因为资本市场抵御冲击的能力比较强。截至10月底,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市值近24万亿元,流通市值近20万亿元,有效账户1.37亿万户,市场容纳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二是因为除存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利率实际上已经基本实现市场化,比如银行理财、民间借贷市场近年发展较快,投资者选择空间大大拓展,已经部分释放了利率市场化对股市可能的冲击。此外,存款利率逐步放开已经形成市场共识,这个共识可能已经部分反映在股市中。

      而更为重要的是,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将会捋顺市场资金的价格,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也将为资本市场发展带来良好机遇。贾文勤说,一是推动股市健康发展,利率市场化的改革会增加企业直接融资需求,更多的企业可能会更偏好发行股票或债券来融资,利率市场化也促进债券合理定价,增强上市公司融资成本约束,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二是推动债券市场多元化,有助于形成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利率市场化环境下投资者对债券产品的需求将更加多样化,为债券产品和风险工具的开发带来比较大的空间。三是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在全球主要经济体都实现了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我国利率市场化将会为资本市场国际化破除制度性障碍,加速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市场规则和标准的对接。

      面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给资本市场带来的挑战和机遇,贾文勤表示证监会将积极做好几项工作来推进利率市场化。

      其一是继续支持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和补充资本。商业银行是利率市场化的主体,其稳健经营是利率市场化能够成功的重要条件。下一步证监会将支持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的创新,通过发行优先股、减记债等来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同时支持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

      其二是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一个成熟、完善具有足够深度和广度的债券市场是利率市场化的前提。下一步将深化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制度规则,进一步推动债券品种创新,形成活跃的多层次企业债券市场。

      其三是积极发展利率衍生品市场。利率市场化将加大利率产品价格波动,这就需要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工具和交易机制来配套。前期已经成功推出国债期货,而且目前国债期货市场运行总体比较平稳,下一步将推广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的交易,以形成完整利率衍生产品系统,增加各种债券相关ETF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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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股渐行渐近 双刃剑考验市场

       

        肖钢详解证券法修改的三大法理与逻辑


      应当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应当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应当以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

      《证券法》修改的法理与逻辑是什么?在28日举行的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就此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资本市场说到底是一个法治市场,法治强,则市场兴。而《证券法》的修改是一项经常的工作,这是由证券市场的特性所决定的。他同时指出,以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核心来修改《证券法》,制度安排应当侧重于更多的提供市场主体的活动规则,而不是监管机构的管制规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修改后的《证券法》应该是一部市场运行法,而不是一部市场管制法。”

      在肖钢看来,《证券法》修改的法理和逻辑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证券法》应当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基本价值取向(或者叫做“基本价值目标追求”).

      “《证券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希望在这次《证券法》修改当中,在对广大公众投资者的保护上应该要有新的突破。”肖钢表示。

      对此,他提出七条建议:

      一是研究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这次《证券法》修改,是否能系统总结民事赔偿的实践经验,将一些成熟可行的制度规则和认定原则,如适格原告的确认等上升为法律的规范。在建立集团诉讼还存在诉讼法障碍的情况下,是否能通过明确代表人诉讼实施制度,建立基于同一侵权行为的裁判结果的普遍适用规则,方便投资者降低诉讼成本,及时获得赔偿。

      二是研究建立证券市场的公益诉讼制度。在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范围广,涉及受害人多,且中小投资者在诉讼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由专门的组织机构为投资者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改变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平等地位,帮助投资者获得赔偿,符合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因此,是否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证券法》明确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以方便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支持和帮助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

      三是研究建立和解金赔偿制度。在中国证券市场探索和解制度意义重大,这是可以试点的。但实施和解制度存在争议,因此,要严格和解的范围,制定一系列的细则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防范道德风险。

      四是研究建立监管机构责令购回制度。对于通过欺诈方式从证券市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违法主体,在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借鉴侵权责任中“恢复原状”的基本法理,强制其支付相应经济代价,因为通过交易安排恢复原有的状态,是对其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经济惩罚方法。

      五是研究建立承诺违约强制履约制度。如果这次修法能够明确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其履行承诺,提出明确具体的履约要求,并相应建立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保障机制,将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六是研究建立侵权行为人主动补偿投资者的制度。主动补偿投资者并不剥夺投资者通过诉讼到法院去申请民事赔偿的权利,投资者完全可以选择。

      七是研究建立证券专业调解制度。专业调解具有专业性强、权威度高、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特点。《证券法》修改是否可以考虑借鉴德国的做法,建立适应证券市场特点的专业调解制度,为快速、有效地调解纠纷提供制度基础。

      肖钢表示,第二个方面是《证券法》应当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让资本市场发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科技创新,增加就业和增加国民财富的积极作用,需要放活市场、激发活力,只有这样,资本市场的功能才能有效发挥。但是,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不落实、不到位,这一点就很难做到,必须这边管住,那边才能放开。

      对此,他建议,《证券法》修改要在培育和强化市场机制上下功夫:第一,营造机会公平的市场环境,一切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要面对同样的市场机会,都有自主参与竞争的可能;第二,明确公平一致的市场规则,市场主体参与证券市场活动应当符合怎样的规范要求、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导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都要有清晰的规定;第三,健全严格的保护和制裁规则。既要有高效便捷的法律渠道,实现对守法经营主体受害时的权益救济,又要有严密有力的监管措施,实现对违法主体的惩罚和制裁。

      肖钢表示,第三个方面,《证券法》应当以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是现行《证券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同属证券性质的产品、同属证券业务的活动、同属证券交易的市场,却存在着产品规则不统一,监管要求不统一,监管主体不统一的现象。

      他指出,现在修改《证券法》就面临着市场分隔的现实,不同政府部门分别监管不同的市场,实质上是相同性质的产品和业务实行了不同的行为规则,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市场体系,市场经济建立不起来。规则不统一的最终结果,影响的是一国证券市场的整体竞争力,我国证券市场周期性地出现需要清理整顿的问题,根本原因也在于此。”肖钢说,立足于行为统一监管的原则修改《证券法》,应当做到业务规则的统一、监管要求的统一和监管机构的统一。

      他指出,对有违市场公平公正的,容易引发监管套利的,不利于防范系统风险的市场制度,都要加以完善,并且在这次《证券法》修改当中应当注意解决好这些问题。

      “市场主体的主管部门对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相关主体提出特殊管理要求,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并不意味着这些主体可以适用不同的市场规则。”肖钢表示,不同的主管部门可以基于职能提出特殊的管理要求,但是不等于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可以不遵守市场规则,这个关系一定要处理好。(证券日报)

       肖钢:证券法本质是投资者保护法


      应当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以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

      证监会主席肖钢28日在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证券法应当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基本价值取向,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以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他表示,希望在这次证券法修改当中,在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上有新的突破。

      肖钢表示,资本市场说到底是一个法治市场,法治强,则市场兴。事变则法移,尤其是证券法,在世界各国法律当中变化都是最快的。而在目前我国的修法过程中,进一步明确证券法的法理与逻辑有利于更好地协调争议,妥善处理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证券法修改的法理和逻辑应当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证券法应当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基本价值取向。证券交易不同于普通的商品交易,也不同于银行的存款和贷款、保险与被保险,它是一对多、多对多的关系,买卖双方不知道谁是买方、谁是卖方。正是因为这个特性,必须强调信息披露的充分和有效。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原理就在这里。

      在公众化交易的条件下,证券市场的交易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关系的特殊性,简单依靠一般的民商事法律难以解决证券市场的特殊问题,需要通过证券法的特别规定来调整。在公众化交易的条件下,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规制,有很特殊的要求。这也是为什么各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不同于其他行政部门的原因所在。从境外经验看,各国证券监管部门都是集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职权于一体的法定特设机构。

      由公众交易的特殊性所决定,证券法应当把维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作为基本价值追求。他强调,“证券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我希望在这次证券法修改当中,在对广大公众投资者的保护上应该要有新的突破”。

      对此,他提出七个方面的具体建议。一是研究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二是研究建立证券市场的公益诉讼制度。三是研究建立和解金赔偿制度。四是研究建立监管机构责令购回制度。五是研究建立承诺违约强制履约制度。六是研究建立侵权行为人主动补偿投资者的制度。七是研究建立证券专业调解制度。

      其次,证券法应当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宽松的市场管制环境是以一整套投资者保护制度为保障的,让资本市场发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科技创新,增加就业和增加国民财富的积极作用,需要放活市场、激发活力。只有这样,资本市场的功能才能有效发挥。

      建议证券法修改要在培育和强化市场机制上下工夫:一是营造机会公平的市场环境,一切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要面对同样的市场机会,都有自主参与竞争的可能。二是明确公平一致的市场规则,市场主体参与证券市场活动应当符合怎样的规范要求,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导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都要有清晰的规定。三是健全严格的保护和制裁规则。既要有高效便捷的法律渠道,实现对守法经营主体受害时的权益救济,又要有严密有力的监管措施,实现对违法主体的惩罚和制裁。

      所以,以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核心来修改证券法,制度安排应当侧重于更多的提供市场主体的活动规则,而不是监管机构的管制规则。肖钢表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认为修改后的证券法应该是一部市场运行法,而不是一部市场管制法”。

      第三,证券法应当以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是现行证券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同属证券性质的产品,同属证券业务的活动,同属证券交易的市场,却存在着产品规则不统一,监管要求不统一,监管主体不统一的现象。债券市场是这样,私募市场是这样,资产管理市场也是这样,都是分别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的法规,不同的规则来监管。

      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很核心的一条,就是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市场体系,市场经济是建立不起来的。规则不统一的最终结果,影响的是一国证券市场的整体竞争力,我国证券市场周期性地出现需要清理整顿的问题,根本原因也在于此。立足于行为统一监管的原则修改证券法,应当做到业务规则的统一、监管要求的统一和监管机构的统一。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的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在北京举行,论坛主题为“打造升级版的《证券法》,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创新”。(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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