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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界定14种“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2004-01-29 09:38




      
      挤压公司盈利"水分"准确披露财务信息

       记者 丁韬 北京报道

      今后,上市公司在财务信息披露中大玩“计提魔方”,随意调节“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将很难玩得转了。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涵、外延作出更为清晰的界定,并明确只有14种项目属于这一概念,要求公司充分披露这些项目的内容和金额,以对投资者负责。

      此前,为准确考核上市公司、拟发行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证监会在相关融资法规及多项信息披露规范中使用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由于这些规范未对这个概念的内涵、外延给出清晰的界定,公司对此理解不一,具体执行时往往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导致有些公司对所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等财务指标的计算不准确,相互间也缺乏可比性。对此,2001年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含义和内容作了界定。但从执行情况看,无论是其披露还是涉及项目的认定方面各公司均存在差异,出现公司根据自己的需要增加、减少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现象。

      为准确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证监会这次修订明确,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的14种项目分别是: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短期投资损益,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获得的短期投资损益除外;委托投资损益;扣除公司日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其他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债务重组损益;资产置换损益;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证监会认定的符合定义规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证监会要求,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应将上述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且须对其内容及金额予以充分披露。此外,注册会计师为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或审核报告时,也应单独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予以充分关注,对公司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所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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