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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出台新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004-05-19 08:15





        中证网讯  据保监会消息,近日,备受业内外广泛关注的新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保监会第3号主席令的形式正式公布。中国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指出,新《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既总结了4年多来保险监管的经验,也充分反映了保险业的发展要求。新《规定》的内容既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和突破,同时也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发展状况。新《规定》的颁布施行,将进一步改善保险监管的手段和效果,促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转化,有利于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更加充分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同时,对保险业吸纳融通社会资本,进一步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也将具有积极的意义。

       这位负责人指出,新《规定》在指导思想上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依法监管,落实新保险法的各项新制度和规则。如关于产寿险分业经营原则的进一步合理界定,条款费率监管体制的改革,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强化,法定再保险制度的调整等等。二是实现制度创新,完善监管,促进保险业发展。在保险监管各项制度的设计上,做到与时俱进,事实求实,充分反映保险业发展的要求。三是深化改革,体现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已经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废止目录,并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新《规定》对原《规定》涉及的所有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和相应修改。

       这位负责人指出,新《规定》分别对保险机构、保险经营、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资金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检查等5个保险监管的主要领域进行了规定。在内容上,新《规定》在保险机构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保险机构变更事项审批、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和条款费率管理等方面,与原《规定》相比都有较大的改革和突破,在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监督检查等方面一些已经施行的新的监管制度也得到了体现。

       这位负责人强调,新《规定》主要的改革和突破,体现了完善监管、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为把好保险市场准入的审慎原则,新《规定》强化了保险公司设立的审查力度,规定在对保险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查期间,保监会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教育,并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公司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思路,作为是否批准的参考。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上,改变以往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遵循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基本单位批设管理分支机构的原则,保险公司在分支机构的设立上拥有更大的自由度;同时,增设分公司需要增加的资本金额度也大幅度的降低。与此相联系,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业务,使得省级区域内不再存在所谓“跨区域展业”问题,重新界定了跨区域经营的含义。为改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吸收社会资本,保险公司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关于偿付能力监管和条款费率管理的规定,内容上对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有所借鉴,反映了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保险产品逐步市场化的科学监管理念。新《规定》在保险监管措施上也有所创新,明确规定保监会根据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对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或者质询,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这位负责人指出,新《规定》结构合理、体系完整、内容丰富,树立了新的“游戏规则”和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的管理,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为保险业发展的服务意识。新《规定》的出台将会对保险业做大做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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