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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推进证券业开展创新活动

    2004-08-13 08:37




        先行试点,以点带面,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有关规则,逐步推开
      试点公司应具备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较好、资本充足水平较高、经营管理较规范等条件
      推进证券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推进证券机构监管的改革措施将在试点公司中试行。支持试点公司在业务拓展、组织管理等方面主动提出试点方案

        记者 闻召林 北京报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出《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进行业务创新、经营方式创新和组织创新,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盈利模式,在市场竞争中做优做强。

        《通知》强调,创新是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发展的动力,但必须采取切合实际的措施,防范和控制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在推进证券公司创新的起步阶段,要先行试点,以点带面,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有关规则,逐步推开。因此,要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设定一定的标准,并先行评审。试点公司应具备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较好、资本充足水平较高、经营管理较规范等条件,试点公司的各项创新活动应在其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进行。

        《通知》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要制定试点公司的评审办法,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的标准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证券公司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就可以按程序提出申请。经评审通过者,确定为试点公司。申请评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对其申报的公司经营情况和会计报表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并负有明确的直接责任,还应对申请试点相关事项的真实、完整、合规和风险控制等负有明确的直接责任。

        《通知》称,推进证券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推进证券机构监管的改革措施将在试点公司中试行,对其有关申请事项,优先受理,简化相关程序。支持试点公司在业务拓展、组织管理等方面主动提出试点方案,积极开展创新。经试点证明成熟的业务做法、产品创新方案和经营管理改革措施将在业内推广实施。试点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的具体创新方案,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审后实施。创新方案应包含风险评估、内控措施、风险承担准备的预案以及接受行政监管的可行性安排等内容。试点券商创新业务的规模应与其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其创新业务应建立量化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通知》指出,试点券商的各项创新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各派出机构应制定对辖区内试点券商的动态监管制度和工作内容,重点监控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否安全、完整、透明以及客户资产管理、债券回购等业务的合规经营情况,监督其在试点方案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创新试点活动,严格执行试点所要求的各项承诺和规则。试点券商应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其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其创新活动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通知》还强调,证券业协会要对试点公司进行持续评价。试点公司在经营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问题不具备从事相关创新活动条件的,将停止其相应的试点业务活动,已开办的试点业务按期结束。试点券商如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立即终止其试点业务,并责令其限期清理。

        《通知》最后指出,各证券公司要合法合规经营,完善公司治理,增强内部风险控制,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要做好风险自查和业务规范工作,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摸清公司资产和财务状况,自觉地清理违规性和高风险性业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逐项落实。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各证券公司的风险程度、内控水准、财务实力等实际状况制定并逐步实施分类监管措施,支持各证券公司在自身财务状况、业务竞争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进行多样化的创新活动,促进证券业的规范与发展。(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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