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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设基金 先打“擦边球”

    2004-10-27 08:19



        

        连日来,虽然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公司一事屡有新进展,但由于具体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短期内恐难有实质性突破。有迹象表明,为加快进程,工行极有可能采用“中行模式”曲径通幽——

        记者  浩民

        华融、工商国际联手打造“工银基金”

        有消息称: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日前分别向中国银监会递交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这两家银行发起设立基金公司的方式完全不同。

        招行在向银监会递交的报告中表示,希望“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报告主要阐述了此举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但未涉及具体方案。

        工行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出面,而是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工商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两家提出申请,希望发起设立“工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华融公司为主发起人。据悉,日前,该报告已转至中国证监会。

        “虽然工行没有出面,但华融、工商国际与工行的关系极为密切,甚至可以说,工行对这两家公司有着实际控制权。”有人士这样分析。

        成立于1999年10月19日的华融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和处置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根据安排,华融公司于2000年间收购了工行4077亿元、涉及7.2万户企业的不良资产。“尽管工行与华融之间没有股权关系,但工行是华融最大的债权人。”华融收购工行不良资产的资金,是以财政部向工行定向发行特别金融债的形式募集而来,如今,华融每年均需向工行付息。更重要的是,双方在人员上有着割不断的联系。华融公司1/3以上的核心人员出自工行,华融总裁杨凯生不久前出任工行副行长。

        根据工行披露的信息,工商国际是其在香港设立的全资附属子银行。“工商国际除了原有的存量业务之外,已没有任何新增业务,对工行而言是一个极具价值的‘壳’。”有市场人士如此评价。
        “工行借道华融、工商国际组建基金公司,主要考虑是想绕开现行法律障碍,加快组建进程。”一知情人士称。

        尽管去年末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已为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预留了空间,但前提是“国家另有规定”。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人士的权威解释,这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以法律、法规的名义作出规定。

        其实,类似于工行设立基金公司的模式,此前已有先例——今年6月28日,由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和美林投资管理共同组建的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获证监会开业批准,并将于近期发行开放式基金。中银国际是中国银行在香港设立的全资附属投资银行、中银国际证券则是由中银国际联合国内5家大型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

        市场人士预测,由于有中行的先例,此次工银基金公司的设立估计不会起太多波澜。“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之前,通过华融、工商国际发起设立基金公司,可以打一个‘擦边球’,让‘工银基金’早一点问世。待未来时机成熟,再将工商国际所持有的工银基金股份转至工行名下。”

        知情人士分析说,也许正是由于目前国家缺乏明确规定,对于招行提出的申请,监管部门可能很难给出“同意”或“反对”的意见,只能将其暂时搁置在一边。

        相关管理办法正在酝酿

        有业内人士透露,就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正在牵头起草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市场准入的各项条件。“这项任务刚刚布置下来,管理办法一旦出台,对招行的申请也就有审批依据了。”

        据悉,截至目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在内的监管部门,已就银行设基金一事在大的框架上达成一致,但在一些具体细节上还需进一步沟通、协商,短期内难以有明确的说法。
        已取得共识的大的原则主要有:

        一是采取“法人分业、集团综合、功能监管”的模式进行,即:银行只是出资人,基金公司独立运行。银监会审核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的商业银行的基本条件,并设定风险监管指标;证监会审批商业银行拟设基金公司的市场准入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央行则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对与货币政策操作有直接联系的基金和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分析、监测,并防范跨市场风险。

        二是要有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发起。

        三是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的基金公司,可发行各种专门类型的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各类债券型基金以及股权投资基金,但当前阶段应侧重于发起债券型基金。因为通过利用商业银行的优势,投资次级债券、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企业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在一定程度上将有利于储蓄资金有效地转化为投资性资金。

        知情人士称,争论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条件、风险隔离、托管、赎回时的融资便利等方面。“虽然有关部门目前还没有明确哪些准入条件,但估计在不良资产比例、内部控制、‘防火墙’制度等方面会有所规定。”

        “监管层更关注风险控制。毕竟银行是影响面较大的金融机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务必‘一切都好’,否则将可能产生难以估计的不利影响。”有业内权威人士如是说。该人士据此分析认为,“尽管目前已有12家商业银行组建了相应的工作筹备小组,研究设立计划,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不会一下子推开。刚开始时,准入条件可能会很严格,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家数不会太多。”

        有专家据此预计,试点可能会由工行、交行先行展开。(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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