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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酝酿揭内幕 恶意大股东难遁形

    2005-02-15 19:01





        世界银行曾建议中国《公司法》尽快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一位官员处得到证实,准许设立一人公司将成为正在修订中的《公司法》的最大突破,而为了制止和惩罚滥用公司人格的一人公司股东,“此次《公司法》修改将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而在一位《公司法》修订起草小组专家组成员看来,引进这一规则,更重要的是要强化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责任,即强调大股东的“无限责任”,以防止大股东掏空。但是究竟要怎么揭开、多大程度地揭开,尚处在争议之中。

        所谓揭开公司面纱是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法院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在具体案例中漠视或忽视公司的法人人格,责令股东或公司的内部人员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据记者了解,《公司法》修改时重点考虑了“揭开公司面纱”的以下范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同时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请求清偿;清偿范围可以视不同情况而定:如股东出资不足,股东在章程规定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股东完全没有出资,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股东抽逃出资,原则上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一顽疾,实际上这些年来有关部门一直在努力。例如,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和促使整改,而且几年前还专门出台了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之间要实行资产、人员、财务方面的“三分开”。但是,“魔高一丈”,大股东隐秘抽血的事件频繁曝光。因此由世界银行专家完成的研究报告《中国的公司治理与企业改革》报告建议尽快引进“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一些国家的公司法(如德国)都有相应的明确规定。

        那位专家组成员向记者介绍说,这部法规还有个很大的问题是,它与《破产法》、《证券法》的修订工作没有充分的协调,完全是个单项法,这在具体事务中会很麻烦。最近正在酝酿的《破产法》就在考虑引入这一制度。“《公司法》中的关于‘揭开’的规定,跟《破产法》中的‘揭开’不是一个范围和程度,这情况以后怎么办呢?”这位专家强调,“即使公司法修改草案本身规定得也不够清晰和明确。”据有关人士解释,之所以规定得比较模糊,也是为了给法院相对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有人提出质疑,这种给出相对大的自由裁量权更适宜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对于中国司法实践,操作性很成问题。

        但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了解到,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该规则中包含了在中国借鉴揭开规则的一些内容。只是《解释》尚未涉及揭开规则的构成要件,而这是揭开规则至关重要的部分。考虑英美国家在案例中的经验,那位专家建议应采用严格的判断标准。首先,对于行为人(控股股东)目的的评价应以恶意为限,而且原告应证明被告的真实恶意,比如,在制止欺诈的案件中,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具有“真实的欺诈”,推定或其他情形不得作为适用揭开规则的理由,即不得人为扩大揭开规则的适用范围;其次,被告必须实施了规定的行为或未能履行其法定的义务;第三,原告蒙受了损失;最后,被告的作为和不作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李涛/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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