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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市场:吸引增量 适当补偿

    2005-02-21 08:10



      
      证券之星2月19日消息:据中国经营报报道,本方案适用范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市场。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A股非流通股股东计划减持股份必须于具体实施减持计划前一个月,在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示减持信息。信息包括:非流通股股股东名称、基本情况(法人代表名称、股本情况、财务数据)、减持部分股份有无抵押声明、欲减持数量、减持有效期、减持股份的所在上市公司最近一次季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次季报十大非流通股东和十大流通股东名单等。该信息作为政府有关机构认定其可流通资格时所需审查材料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讨论时的必备资料。非流通股股东提供情况必须真实可靠,如果日后(建议三年内)发现非流通股股东提供信息有明显遗留和隐瞒,在政府相关认定事实后,构成信息被伤害的各方有对其要求进行赔偿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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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关政府机构进行非流通股可流通资格认定和非流通股流通授权认定。证券登记机构对非流通股资格和合法性认定。非流通股流通授权认定由政府相关机构或实际出资人授权。如果减持股份部分是国有股,提出减持股份的持有者必须有国资委或地方国资委批准书和股份所有权代理者证明。减持部分如果是其他类别投资人需要提供实际投资人减持授权。以下情况的非流通股不得提出减持申请:

      1.存在挪用、借用的上市公司资金的非流通股东(包括其关联机构)所持的股权禁止转让和流通;

      2.股权已被抵押、担保、冻结(交易所、法院)、侦察(司法、证监会)禁止转让和流通;

      3.证监会被处理(警告、罚款等的上市公司)不到一年的禁止转让和流通;

      4.非流通股权转让不满3年的核心股东(第一大股东)和不满2年的一般股东的禁止转让和流通;

      5.正在办理转让没有过户的股份禁止转让和流通;

      6.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禁止流通转让股份。

      三、流通股持有者提出减持方案,交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方案应包括减持数量、价格、转让对象要求、询价有效期、流通股东特别股息比例。股东大会期间相关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应申请停牌。

      四、减持方案通过股东大会后,授予主理券商在询价有效期内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对机构或个人投资者进行询价。券商在询价范围(按照事先约定)可以包括金融投资者、产业投资者、上市公司管理层和上市公司职工持股会(或职工)。同时可以引进期股或预留股(没有行权前存放在交易所)。

      五、满足询价条件后,在上海、深圳交易所集中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交割资金进入上海和深圳各自设立的特别账户,然后在证券登记机关过户;国家在交易过程中收取交易印花税(按照现行税率);券商收取交易佣金(按照协商比例);按照规定日期内登记在册流通股东由上市公司从特别账户提取资金(建议减持股份所得资金的30%)给其派发特别股息,政府应对特别股息发放免征所得税。特别账户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其余资金归实际减持的非流通股东所有(包括其中产生的利息)。

      六、如果一次减持数量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对其买入者可以派出一个董事进入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者共同推出一个董事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如果累计买入数量达到者也可以在达到5%时,派出董事加入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

      七、对减持股份买入者未来流通转让应该有股份锁定期。一般应该为一至三年。战略投资者、第一大股东、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职工锁定期应不少于三年。

      八、减持股份买入者再次转让股份时,不再给予流通股股东经济补偿。

      九、在执行非流通全流通后上市的新上市公司,不再执行以上对流通股股东的补偿义务,但是执行股份锁定期、流通公示、资格认定和集中交易制度。

      (作者为北京虎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 张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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