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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出台

    2005-04-08 08:5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向媒体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办法》要求,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办法》对维修费和管理费作了原则性规定。《办法》还明确对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却继续租住的,应当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并要求廉租住房管理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租金的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出台这一《办法》是为了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刘铮 杜宇/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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