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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股抵债”审核权下放证交所 股改承诺出七新规

    2005-10-14 08:49




      对非流通股股东的股改承诺有七项新规

      股改中的"以股抵债"审核权下放到证券交易所,股改中的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行为有更严厉的规定。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三、四号)》,就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与控股股东以股抵债相结合的相关问题及有关承诺的问题,提醒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引起注意。

      记者在备忘录中发现,公司提出的以股抵债方案与股改方案相结合的,应在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与股改方案一并披露,证监会不再直接受理以股抵债方案的审核。以股抵债的股份原则上应当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一定期间的市场价格为参考。

      备忘录(第三号)主要针对以股抵债方案与股改方案相结的情形,称以股抵债措施适用于纠正《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之前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同时,上市公司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而控股股东确实不具备现金清偿的能力。

      文件指出,以股抵债是在控股股东无力以现金清偿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用发展办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措施,因此,在确定以股抵债价格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一,以股抵债方案应遵循公平对等原则,侵占资金金额不仅包括侵占资金本金,还必须包括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侵占时间计算出来的利息。第二,"以股抵债"作为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行为,因此在定价时还应考虑纠正侵占过错的特殊性,并综合考虑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等在内的各方面因素,同时参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以股抵债股份估值报告,合理确定价格。

      该文件还要求,以股抵债方案中应当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内容,即在《公司章程》中确立限制控股股东滥用其控股地位的原则,明确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众投资者权益;增加制止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载明在因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行为损害公司及公众投资者权益时,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获得赔偿的制度安排;加大对公司董事、经理未能保护公司资产安全的问责力度。

      以股抵债协议中,以股抵债金额小于截至日侵占资金现值的,要说明为什么不能全部用以股抵债方式清偿,不能清偿的以后将采取何种方式清偿,控股股东并对此做出有效承诺。以股抵债的股份原则上应当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一定期间的市场价格为参考。

      备忘录(第四号)则对股改承诺进行了严格规范,并提出了七项具体规定。规定指出,对于承诺限价减持和禁售的,应披露违反承诺所获资金的处理方法;对于承诺增持的,应披露增持计划和拟用于增持计划的资金安排及其保障措施等;对于承诺提议分红不低于某项标准的,应披露分红标准的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分红提议承诺的适用期间、承诺人在未来期间提出分红提案并投赞成票的保证;对于承诺追送股份或者现金的,应披露追送的触发条件和时点、追送总额及追送比例的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追送对象及其确定方法、追送股份或者现金的来源安排及其保障措施,而拟用于追送的股份自股改之日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分公司临时保管。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两个备忘录的发布,一方面有利于"以股抵债"式股改的规范运作,另一方面将能更好地规范股改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行为。(王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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