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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锁定期后可出售5%”只有一种解释

    2005-12-01 08:45




        记者 夏丽华

      关于“上市公司股改完成后,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在12个月禁售期后,出售股份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应如何理解,市场人士有不同看法。记者就此咨询了《管理办法》的制定者、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证监会股改办表示,正确的理解只有一个,即对于每一个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非流通股东,锁定期后可以出售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股份。而凡是持股在总股本5%以下的非流通股股东都不在此条规定的范围。

      此外,记者还咨询了证监会法律部的有关人士,他们表达了与股改办一致的意见。并指出,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法律对大股东个体的一种界定方式,《证券法》第47条等条文也是这么理解的,如果要合并计算,必须明确说明是一致行动或是联合持有;而且在实践层面,此前已经进行的股改承诺都仅针对持股5%以上的个体股东,不针对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整体。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对此,一些投资者在向相关部门咨询时得到不同的解释,大致有三种:以超过总股本5%以上的全体非流通股东为单位,锁定期后按不超过总股本5%的股份,大家按比例分配进行流通;以每一个超过总股本5%以上的非流通股东为单位,锁定期后可以出售不超过总股本的5%的股份;以每一个超过总股本5%以上的非流通股东为单位,锁定期后可以出售不超过自己所持股份的5%的股份。

      从证监会股改办的表态看,上面第二种理解是正确的。(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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