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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征求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意见

    2003-08-01 10:06




        记者  卢怀谦

        中国保监会昨日公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可以以信函、电子邮件形式在8月15日之前发送至中国保监会。

      《细则》(详见中国保监会网站www.sirc.gov.cn)称,外国人身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合资人身保险公司时,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合资人身保险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十。在合资保险公司中,外国保险公司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使其所持合资保险公司的股份超过本细则规定的比例限制。

      《细则》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生效前已在华设立或获准筹建,但尚未开业的外资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不足二亿元人民币或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应在本实施细则生效后二年内补足;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不得增设分支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营运资金不足二亿元人民币或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不得改建为独资保险公司。

      《细则》规定,外资保险公司设立一年后,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在最低资本金人民币二亿元基础上,每申请新增设一家分公司,资本金需增加人民币二千万元。(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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