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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规矩一明确 方圆更有形

    2003-09-15 08:34



        


      证券投资基金编报规则已基本完成,可望在近期出台

      据权威人士透露,证券投资基金编报规则已基本完成,可望在近期出台。

      过去,也曾发布和实施过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准则,此次的准则与以往有哪些不同呢?

      ■《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1999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作为《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信息披露指引》从原则性和操作性两个层面,对基金设立及持续运作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确立了与国际惯例基本接轨的基金信息披露框架体系,对其后四年多基金市场的发展及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基金新品种的不断推出,投资人对基金披露信息的相关性、及时性和明晰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信息披露指引》在发挥公众监督机制、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方面,已渐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亟须进行修订。

      ■目前基金信息披露明显存在三大不足

      目前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确实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1)有些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够规范。如对于基金的净值,有的公布到小数点后的三位,有的基金公布到小数点后的四位。对于绝大多数总规模在10亿份以上的基金来说,其相差的总金额可是百万以上级别的。

      (2)信息公布的时间滞后性。最典型的就是看中报要等近两个月,看年报要等近三个月,还有,有些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已经辞职走人了,但相关的信息并没有及时披露,直到新的基金经理到任后才迟迟公布,公布的信息标题是“更换基金经理”。

      (3)信息披露的不全面。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简称、基金在各个历史阶段的净值增长情况、基金的业绩与比较基准之间对比情况、开放式基金的总规模、投资理念的变化、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等等。

      ■基金发展在于规范运作阳光化披露也应有限度

      关于基金的信息披露,一直被很多市场人士密切关注,为此曾提出了信息披露一定要“阳光化”的问题。

      所谓“阳光化”,就是要掀开基金业的面纱,让投资人了解基金管理公司是如何运作的,让投资人清楚地知道基金经理是如何投资的。对此,笔者认为,“了解”与“知道”都应该是有限度的,不是无止境的。

      (1)基金的运作与商业银行的管理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集中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来进行集中化的投资。对于商业银行的资金运作,广大储户又知道多少呢?商业银行可是从来不进行信息披露的,但是,广大的社会公众就是愿意把钱争相存入银行。

      因此,笔者认为,基金业要想取得长足发展的关键在于规范运作,在于业绩

      通过这两个方面的成就,在社会上建立起良好的公信度。而信息的披露与保证规范运作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2)过多的信息披露,未必是真正地保护好了投资人的利益。我们都知道,当前市场上的实力机构投资者,不仅仅只有基金一个种类,还有其他的许许多多的实力机构投资者存在。如券商的自营盘,如众多的私募基金。他们谋求赢利的工作重点方法之一,就是要研究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动向。因此,如果基金的信息披露过于无止境的“阳光化”,便会伤及到绝大多数基金本身的投资运作,进而就是伤害了投资人的利益。

      (3)基金的投资人群体,可以简单地区分为机构投资人和普通投资人两大类。普通投资人对于基金的信息关注,最多的就是净值和市价(封闭式基金);而机构投资人关心的内容则要相对地多一点。

      由于目前大多数基金公司对大客户的服务工作很到位,沟通的效果很及时很广泛,因此,很多时候,信息披露中的内容可能还没有在沟通中得到的信息多和及时。

      ■信息披露应有区别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基金管理公司要披露的信息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应该视具体的情况来区别对待。

      (1)关于开放式基金的十大持有人问题。这是市场关注已久的“老”问题。出于对相关投资人商业秘密的保护,鼓励其对开放式基金进行投资,以及促进开放式基金尽快发展,开放式基金可以不披露十大持有人。

      但是,对于持有人结构和持有人户数等信息则必须及时披露。因为这既不会伤害到十大持有人,也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到相关基金的一些基本情况。

      还有,当初规范后的基金市场刚刚出现时,即首先发展封闭式基金的时候,政策是限制机构投资者投资与开放式基金的。政策的明显不平衡,也造成了开放式基金业的畸形发展,如基金公司自身营销模式和能力的不足,对机构投资者的非正常性依赖,等等。

      (2)信息披露的时间性问题。笔者建议,是否可以将中报、年报这些定期报告中的内容分批公布呢?分批公布的依据,就在于公布的内容是否会对基金的运作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对于基金所投资的具体股票,就不妨推后一点公布,至于其他内容,则可以及时公布。分批公布还有一个好处,就是让专业的基金研究与评价人员和相关的投资人,可以有一个比较宽松的时间来消化大量的信息。

      否则,本来就是滞后的信息,再扎堆公布,市场很难有足够的时间来消化它们,新公布的信息很快就失去了研究的价值。这其实对于基金公司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损失,毕竟绝大多数基金是规范运作的。(缪媛媛/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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