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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人士透露:整肃基金关联交易悄然启动

    2003-10-22 07:52



        

        花谢花开飞花满天,红消香断有谁怜。
      2003年9月,国内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公开发表了《反对股权分裂下的掠夺性融资》一文,集体反对招商银行100亿元可转债的“圈钱”行为。如此的高调和激烈,是自从有证券投资基金以来的第一次,尽管这样行为背后更多的是无奈。
      就在基金经理们振臂高呼、得到市场的喝彩同时,一场整肃基金关联交易的行动悄然铺开了。
      较之以往运动式的检查,这次行动似乎稍显温和。“现在还处在立规矩、摸底阶段。”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的一位副主任小心翼翼地透露说。
      但这不妨碍业内的联想。9月29日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官员首次公开承认在对基金监管中存在缺陷。他直言,利用基金进行利益输送、不正当交易行为频频出现,不法的关联交易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和行业的声誉,阻碍了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而且,据知情人士透露,此项工作由被视为基金业“叛逆”的基金监管部副主任洪磊操持。但这样的消息,记者并没有得到来自洪磊本人的证实。
      这对经历了基金诚信危机后的2年多的间歇期,重新驶入“超常规发展”轨道上的基金业来说,其中的意味就显得更为深长。

      关联交易“猫腻”

      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市场对其透明度的要求很高。应该说,基金公司要充当证券市场上管理最规范、信息透明度最高、最专业、最有上进心的专业投资机构。
      但中国的基金业却因其市场表现而曾被投资者冠以“国债基金、新股申购基金”等。而其中许多猫腻就藏身于关联交易之中。
      目前基金的关联交易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基金投资于关联人发行的证券,运用基金资产配合关联人的证券投资业务;二是基金投资于关联人已经持有该股票流通股10%以上的股票。
      中原证券的李云波在分析了近几年来基金违规操作的常用手法后,认为第一种是和证券发行人共谋,发行人配合利好消息,基金哄抬股价,等中小投资人积极跟进时,转手倒卖给散户;第二种是同一旗下的几个基金联手操买一只证券,逃避监管;第三种是以不适当比例的资金申购新股,并超比例持有;第四种是非法或者违法融资、融券,比如通过向委托人承诺固定收益的办法融资等等。而这其中绝大多数都是以关联交易来完成的。
      即使是在基金公司遭遇诚信危机之后,其关联交易行为仍时有发生。除嘉实等基金公司超额申购青啤、深高速外,基金持有单只个股比例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10%的案例也不时出现,如华安旗下的基金安顺、安信持有东方电子违反比例;大成旗下的基金景博、景阳持有国电电力超比例等等。
      而2002年,南方基金旗下的基金开元经理王宏远遭他人追杀直接诱因,据所谓内部人士透露是因为基金天元和开元在股票东方钽业的操作手法上与有关民间机构引发争端。事发后,当事方既没有报案,也没有公开澄清。

      基金峰会余音

      “证监会是在为《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出台做铺垫,不排除证监会对基金关联交易进行严查。在即将出台的准则中,基金关联交易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章。”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基金经理认为。
      事实上,围绕关联交易这一问题,在9月中旬召开的珠海基金峰会——基金业发展座谈会暨第二十六次联席会上就引起了业界与监管层的激烈争论。
      据参加座谈会的上海一家基金公司老总透露,“证监会当时要求各基金公司首先自查,然后由证监会再做一些调查,接下来的行动要视最终自查和调查的结果而定。”
      而对于此次行动的依据,9月29日直言“基金监管存在缺陷”那位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官员认为,基金业发达国家均将对基金关联交易的管制作为基金监管法律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而目前国内相关法规尚不完备,散见于多个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适应复杂的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的需要,也不利于全面有效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长盛基金的一位总监则表示,就本质而言,关联交易本身虽然不是一种单纯的市场行为,但在生产经营中,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利用内部的行政力量,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因此客观地讲应将其归属到中性经济范畴中来。
      “基金关联交易目前并没有准确的定义,它只是一种交易的形式,证监会不应过多地干预基金的运作,要强化的是基金的信息披露。”某基金经理认为这才是证监会的工作重点。
      证监会基金部的一位副主任给出的态度是,“将不会采取运动式的检查,目前主要是自查与摸底,当前最重要的是立规矩。”
      “以目前证券市场低迷的态势,应该不会有暴风骤雨。”上海的那位基金公司老总分析说:“但不排除会对某些问题严重的基金公司痛下杀手。”

      洪磊的“规矩”

      2000年年中,原任嘉实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的洪磊因与董事会之间在投资理念上的差异愤而辞职。之后,引起基金业强烈地震的“基金黑幕”事件发生,此后,饱受指责和非议的基金业陷入了长达2年多的停滞期。当时的一种版本是“基金黑幕”的关键材料是由洪磊提供的,而这让他背上了“基金业叛逆”的名声。
      2001年5月,在经历了几度权衡之后,洪磊正式出任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专司基金监管。今年以来,基金业重提“超常规发展”。据消息人士透露,洪磊主要负责拟定基金经理职业操守、基金信息披露、基金交易行为并实施监管。
      业内人士介绍,洪磊倾向于对基金的监管是强调规范操作、维护弱市的稳定、维持基金的公信力。而在一个弱市中,维持基金公信力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在现阶段存在明显冲突,“是不择手段自保以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重要;还是规范操作,维护弱市稳定重要呢?”在中原证券的李云波看来,这似乎是一个“死结”。
      但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随着洪磊的上任,监管层对基金的定规进程突然加速。2000年之后,证监会先后颁布了5件专门针对基金监管的规章,其中针对市场准入监管的两件,分别是《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前者确立了“好人举手”的原则,后者则规定对违规操作的基金内部直接责任人,实行市场禁入;针对基金规范运作的要求,有两件法规,包括《关于制定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日常监管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最后是一件普适性的法规,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这个法规的规定,一只基金持有单只证券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0%,应该说这是一项有实质性意义的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法规在不同时期,对基金的规范设立和运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首先,由于没有强制性的民事责任究责机制引入,基金违法操作的成本太低。其次,基金内部的风险控制体系应该有一个基本的规范。第三,法规应该能够促进基金投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以便降低基金投资的系统风险。
      “他的想法很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能符合实际情况。”某基金公司老总评价说。一个例证,基金峰会前,证监会基金部曾要求基金公司填写一个关于风险控制的表格,“其中很多条文是直接引用香港那边的规定,甚至用语都没做翻译,而且不少是繁体字”。

      整肃关联交易

      9月中旬,由证监会草拟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开始向业界广泛征求意见。据消息人士透露,该准则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要求。而有关基金的关联交易则被单独列为一章,规定较多。
      《准则》规定,以下关联交易将被明确禁止:基金投资于关联人发行的证券;运用基金资产配合关联人的证券投资业务;有意维持或抬高关联人所承销证券的价格;基金投资于关联人已经持有该股票流通股10%以上的股票。至于其他一些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执行,如基金投资于关联人承销的证券。另外,董事会在审议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法性出具意见。至于具体金额,则应在公司章程中给予明确。
      考虑到基金关联交易的复杂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巴曙松博士建言,立法者和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到规范基金关联交易的重要性,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和教训,迅速完善基金关联交易的管制体系,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维护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不过,业内对于《准则》中的一些条款也提出异议。例如,禁止基金投资于关联人发行的证券。有基金内部人士认为,如果从二级市场投资的角度看,这一规定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在目前状况下,这一规定能否适用于一级市场投资值得商榷。事实上,在中信证券发行时,其参股的长盛基金能否申购就引发了类似争议,因此,如何进行细化规定就受到业内广泛关注。
      此外,对于类似深圳机场与南方基金之间这种“先购买股票、后成为关联方”的情况处置,能否直接套用“禁止基金投资于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也引起了关注。
      “关联交易在国内已经被‘妖魔化’。”上海那位基金管理公司老总坦言,“而它在国外,也只具中性意义”。尽管现在定调为摸底,但他担心由于界定关联交易的复杂性,操作操作“很容易就扩大化了”。(艾文 王胜忠/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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