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最高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就涉及公司纠纷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包括受理与管辖、公司设立行为和股东出资、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东权益诉讼、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在公司成立之前或者当公司不能成立时,由全体出资人或者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交付义务。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为股东者,其股东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其起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法院不予支持。股东转让国有股份的,应当对国有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没有评估的不影响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有关权利人主张补充评估并补足差价的,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因为须补足的差价款过高而主张撤销转让协议的,法院应予准许。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转让、实行股份交换、出租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更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不予召开的,提议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
(上海证券报 记者 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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