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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有关负责人:法院应规范自身司法行为 2003-11-06 09:01
记者 丁韬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昨日在京表示,在审理证券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应当规范自身的司法行为。高法进行司法解释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询意见基础上,就证券市场急需、而法律规定不具体和不明确的领域,对各级法院的司法行为进行规范。 他表示,对证券案件的审理,高法将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审判案例,做好对下级法院的宏观指导。各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和执行终审判决时,必须排除各种干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高法的司法解释行使司法权。此外,各级法院应加强法官业务培训工作。真正造就一批既懂法律、又懂证券业务的专家型法官队伍。 在证券登记结算领域,他强调,法院应认识到,证券清算和交收环节是证券市场运行的深层内涵。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用于清算和交收的清算备付金,其性质和用途具有特殊性,关系到登记结算体系的安全和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为有效保护清算备付金的安全,各级法院采取诉讼强制措施和执行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高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法院执法需了解和掌握证券登记结算规则,查询相关当事人证券持有情况、结算资金情况以及证券交易、登记结算记录,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及时提供有关信息。今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协助执法过程中,如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可向要求协助的法院提出;如法院难以解决,也可向高院反映情况。(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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