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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合理财与共同基金相得益彰

    2003-11-14 08:37



        


      由于广受瞩目的券商集合性受托理财规则迟迟不出,而基金法出台以后,基金界又开始探讨基金管理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可能性。因此,有关券商理财与基金理财将互抢饭碗的问题被提上了台面。第一创业证券总裁钱龙海并不赞同这种业内普遍存在的“对立说”,他强调,券商集合理财与公募基金的发展实际上并不矛盾,二者协同发展反而会相得益彰。“基金管理公司推出的共同基金和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无论在客户群和运作方式上都有较大的差别。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该是基金业务的重要补充,两者之间不是单纯的竞争关系。”钱如是认为。

      钱龙海分析指出:共同基金的投资者是不确定的散户投资者,资产数量一般不大,采取典型的公募方式,通过广告等方式向非特定的一般公众进行宣传和募集,对投资者购买的数量门槛较低,低至100个基金单位。而集合资产管理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和富有的投资者,资产数量一般较大;作为典型的私募方式,它只能向特定客户进行宣传和募集,对投资者而言投资门槛较高。

      此外,共同基金的规模和存续期在基金法中有明确的要求:一般的基金存续期都在10年以上;规模一般都很大,国内现有的90多只基金平均规模都在20亿元以上,美国的8000多只共同基金的平均规模在7亿美元以上。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由于是客户和管理机构签署一对一的合同,法律法规上对其规模和管理期限上没有明确的限制,所以有很大的灵活性,存续期一般不超过5年,而且由于采取面向特定投资者私募的方式,规模一般都较小。

      共同基金和集合资产管理的另一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在运作上受基金法和基金契约(或公司章程,公司型基金)的严格约束,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公开披露信息,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要求赎回(开放式基金)或卖出基金变现(封闭式基金)。而后者在运作上主要依据管理结构和客户一对一的资产管理合同,操作上有很大的灵活性,信息披露也是采取一对一的方式,投资者不能随意抽回投资资金,只能按照约定终止和解除合同。

      钱龙海指出,从这些明显差别可以看出,共同基金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虽然从广义上都属于资产管理业务,但内容和形式上的差别决定了所服务的客户层次不同,投资偏好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也不同,两者之间更多的不是竞争,而是互为补充。

      “目前国内有超过10万亿人民币的储蓄存款,公众的投资需求很高,但无论是基金产品还是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品种形式都还比较单一,服务内容雷同。因此,资产管理市场的焦点问题不是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争抢客户资源,而是如何能在各自的领域里进行金融创新,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特点来设计出有特色的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钱龙海说。

      共同基金提供的是标准化的金融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提供的是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投资者更多的选择,市场化的选择也促使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设计更好更适合投资者需要的产品,提供更好的服务。基金公司可以借鉴集合资产管理的个性化服务优点,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借鉴共同基金的标准化管理模式,提高规范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水平,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渠道。

      监管层应及时推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则,券商借此可以拓宽经营领域,获取阳光利润。钱认为,而该业务个性化的投资特点还将进一步丰富市场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渠道,强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功能。同时,通过规范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有利于加强监管,降低和化解风险,促进资产管理业务的健康发展。(华章/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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