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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国有股转让≠国有股流通

    2003-12-17 08:07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这是不是权威部门给出的国有股流通定价的强烈信号呢?

      净资产定价由来已久

      对此,国资委有关人士昨天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所涉及到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部分,只是对在二级市场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的情况进行规范;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时按现行规定办理,并将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这其中,不涉及场内交易和流通市场的问题,更谈不上国有股流通的定价方式。

      他重申,国有股的流通根本还没有时间表。

      实际上,国资委此前在审核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时,也是采用净资产值作为主要参考指标。据有关专家介绍,将每股净资产值作为国有股权的转让价格的规定,主要来自于1997年原来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这个文件的第17条规定,股份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时,“转让股份的价格必须依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由此,每股净资产值成为国有股转让的一个广泛被采用的参考定价指标。

      专家认为,国资委是在上市、非上市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案例越来越多的背景下,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但新颁布的《意见》,主要是将历史上国有资产管理范畴内一些零散的规范性条款,进行系统化的整理编撰而来。特别是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问题上,由于定价机制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因此《意见》中包含的新政策并不多。

      市场过度反应

      然而,新颁布的《意见》一度让流通股股东忧心忡忡,这在深沪两市早盘有所表现。昨日开盘时,上证综指曾先后跌破年线和半年线支撑,最低报1441.54点,跌幅达到1.6%;深证成指最低报3308.33点,跌幅也曾达到1.42%。

      联合证券高级研究员田艺表示,早盘市场人气受到沉重打击,确实是由于国资委将每股净资产定为国有股转让价格的下限,使部分投资者担心未来国有股的流通价格将高于预期。当时,大多投资者误读成,解决国有股问题的本质与国有股转让相类似,《意见》当中的规定可能会适用于解决国有股流通的问题,至少,也将是未来一个重要参考指标。

      不过在昨天午后,长江电力、宝钢股份等大盘权重股自低点回升、跌势出现缓和,收盘时两市跌幅收窄,沪综指最终仅下跌了4个点,并收出较长下影线;两市合计成交165亿元,较上一交易日明显放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石化、电力和有色金属等大盘类蓝筹股,盘中股价走势出现逆转,收盘时部分股票有2%左右的涨幅。

      从股指下跌在盘中就得到修正看,青海证券苏武康认为,主力机构出现明显护盘迹象。他认为,虽然有国有股转让的新制度出台,但二级市场承接力还是相当强。如果以近期乐凯胶片和重庆啤酒为例,这两家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都比较高、接近二级市场价格,这说明那些真正有价值的股票就能被市场看好,其二级市场表现并不受国有股问题的困扰。

      市场揣测,基金等主力机构很有可能在盘中就取得共识,即此次国有股转让以净资产值定价,并不涉及到国有股流通的问题,两者之间相互独立、关联度极少。因此,深沪两市出现先抑后扬的走势。

      市场关注立法进程

      事实上,国资委此次颁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市场带来了短期的冲击,因此,国资委未来的立法进程开始受到投资者的关注。

      目前看来,无论是国有股转让、全流通的争论,还是外资并购、中央企业重组上市等,都会牵涉到国资委的政策和举措。伴随着国资委角色的逐渐到位,国资改革的方向正日益明朗。然而,解决国有股流通问题,却并非国资委一家所能决定,而只能是由多个部门定出一个大原则。据权威人士此前透露,这个原则要充分考虑保护各方、尤其是流通股东的利益,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定价方式。

      联合证券的田艺认为,从新颁布的《意见》本身情况看,其属于部门指导意见范畴,法律效力偏弱,不可能规范国有股流通等关系证券市场发展的重大课题。目前,证券研究机构更为关注的是,国资委方面正在草拟中的《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牵涉面极广,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可能更为深远。

      据记者了解,拟定中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办法》制定前要会同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进行协商,目前还未有时间表。

      专家分析,《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办法》可能是在《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出台后,进一步对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审批程序进行立规,以规范目前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行为,当中不可能涉及国有股流通的问题。但其具体内容无疑会更为详细,不排除对目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邸继勇/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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