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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草案将审议人大学习破产法律制度 2004-04-07 08:17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6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七次法制讲座,讲座的题目是《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吴邦国主持法制讲座。 吴邦国在讲话中说,按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6月份将初次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需的一部重要法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法制讲座的主讲人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他首先介绍了制定新破产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他说,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并且由于当时的实际情况,体现了过多的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的色彩,也缺乏许多基本的破产规则,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王利明还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破产法中的几种主要程序、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自然人破产后剩余债务的免除、破产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等方面介绍了破产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并对制定新破产法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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