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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基金法今起正式实施

    2004-06-01 09:22





              坚实的法制平台
                ——写在《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之际

        评论员

        七年前,老基金去意彷徨;七年后,栉风沐雨成长起来的基金业,初显资本市场中坚本色。作为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从今天开始实施生效。它从法律上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独立、专属的地位,为基金业今后的大发展构筑了坚实的法制平台。

        《基金法》为基金业发展提供了高层次的法律保障。国际经验表明,基金业作为诚信度要求极高的行业,其发展基本都是在相关法律发布后才得以实现的。如美国在1940年发布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后,其基金业才步入快车道,逐步成长为全球最大的基金市场。与其相比,我国基金法既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又结合了国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通过规范有关当事人行为和基金运作方式,将直接促进我国基金业的规范化、国际化,更好地应对入世后国际同行的激烈竞争。

        《基金法》为基金业进一步发挥制度优势、发展成为资本市场中流砥柱提供了必要条件。证券监管部门已明确“继续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的指导思想,基金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基金发挥其特殊的制度优势,即:一方面,通过集合闲散资金,进行证券组合投资,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另一方面,在运作模式上界定了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职责分工,为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这些优势将加速社会资金向资本市场的流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基金法》还有利于基金业加大创新发展步伐。创新是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也对基金业的创新提出要求。基金法在基金公司从事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等方面留有一定空间,有利于基金业参与保险资金、社保资金、企业年金、个人退休帐户资产管理业务,并在其中发挥重大作用,进而促进储蓄资金、保险资金通过基金向证券市场转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实现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保险市场的有机结合与协调发展。

        《基金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基金业的规范运作水平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虽然目前基金产品相对丰富,但不同基金投资风格区分不明显,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仍有限。基金法以保护基金投资人为第一要务,对基金业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提出要求。这无疑将促进国内基金业整体竞争力的提高,也有利于基金公司的优胜劣汰,使投资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公司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创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知名品牌。

         可以预言,随着基金法的施行,我国年轻的基金业将凭借这一平台,振翅高飞。


    声音:重要的里程碑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是中国基金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规范健康发展。我们要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为契机,尽快完善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基金监管法规体系。目前这一工作已基本完成,相关规则将于近日颁布。下一步要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要推动整个基金业深入学习和认真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二要加强和完善监管,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树立行业公信力;三要为基金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基金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四要严格履行WTO的承诺,加大基金业对外开放的步伐。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即将于6月1日实施。这部法律既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又结合了我国国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基金法通过规范有关当事人的行为和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基金的大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有助于促进我国基金业的规范化、国际化,更好地应对入世后国际同行的激烈竞争。在基金法生效后,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依法加强监管,从实际出发,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和制定正确的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引导和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

        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产物,是中小投资者对专业理财和理性投资的认可和需要。基金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基金业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和发展,依法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有利于培养理性的机构投资者,提高机构投资者的诚信意识,增强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促进居民储蓄向资本市场转化,优化资源配置,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止过度投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均摘自“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际研讨会”发言)

    大事记:风雨几载大跨越

        1997年11月5日         国务院批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12月30日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公约》公布。

        2000年10月               中国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2001年8月28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成立。

        2001年12月13日       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投资管理上将采用政府直接管理和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2002年6月1日           证监会发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自7月1日起实施。

        2002年8月23日         起草工作历时3年之久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首次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2002年12月3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3年6月18日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二审稿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10月28日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三审稿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审议并获高票表决通过。  

        2004年6月1日  《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始施行。 (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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