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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解读

    2004-07-02 08:41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认真总结了基金市场发展经验和成熟市场成功做法,整合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对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综合起来,具有以下特点:

        一、保持了法规体系的连续性。《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认真吸收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被实践证明切实有效的内容,对《基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二、《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针对基金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了规范。例如针对目前基金产品设计中基金分类、产品定位不太明确的情况,要求基金明确按《运作办法》的规定表明类别;针对目前部分基金名称不能反映其产品特征的情况,要求基金名称应表明类别和投资特征。

        三、《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在基金分类、申购、赎回等方面的规定尽量和国际接轨。

        四、鼓励基金产品创新。该办法对一些限制基金产品创新的规定不再做统一要求。不再统一规定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比例,而由基金合同来自行约定。

        同以往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比,《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了较大的变化:

        第一、基金的募集。主要规定了有关基金募集核准条件和基金募集成功的条件及备案程序。

        第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针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流程中基本业务活动做了相关规定。主要增加了禁止在非交易日和交易时间进行申购、赎回(盘后交易)以确保各类投资人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能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规定了基金分类及相关的投资比例要求、基金投资限制。收益分配部分规定开放式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每年的最多分配次数和最低分配比例。

        第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项和召集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第一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不愿或不能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总额10%的基金持有人可以自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第五、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针对基金运作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记者林坚/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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