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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圈定基金评价“八不准”
    相关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2009-08-14 07:51




    作者蔡宗琦
    时间2009-08-14 01:29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评价机构应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需备案评价方法和内控制度

      市场上众多的基金评价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规范。证监会13日公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基金评价机构的评价方法、信息采集、发布方式及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八种禁止行为。《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8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暂行办法》,基金评价机构应注册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并向证监会备案基金评价方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文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引用或发布不具备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

      《暂行办法》明确了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禁止行为。禁止行为包括: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比较、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和成立期少于36个月的基金进行基金评级、对处于建仓期的基金进行基金评价、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基金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3个月、单一收益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单一收益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个月。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规范基金评选在监管方法上没有采取单纯的设定准入门槛的方式,而是由证券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强化业务规范。

      首先,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在从事基金评价业务时,使用公开披露的信息,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综合评价基金的收益和风险,公平对待所有评价对象,保证基金评价方法的一致性和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

      其次,为强化对基金评价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基金评价机构和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媒体如需要进行基金评价也应成立相关机构并向协会备案。

      第三,规定了基金评价业务应当遵循的业务规则,主要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应当有完善、系统的理论基础、标准和方法,其不仅应对基金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析,而且要对基金业绩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基金评价机构应将基金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程序报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向社会公告。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结束后,证券业协会将发布相关细则,办法正式实施后协会将公布备案的机构名单。他透露,目前市场上符合上述标准、有一套完整评价体系的基金评价机构有3-5家。评价机构向证券业协会备案评价办法等文件时,如果不符合证监会及协会相关规定,或评价方法体系等与其他机构重复,协会将拒绝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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