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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港口企业互相压价竞争的探讨 2001-05-18 09:43 长航局法规处 罗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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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操作,行业自律行为约订得比较具体,签约港口凡违背交通部制定的统一费率标准,采取压价、杀价均属不正当竞争。凡利用虚假合同隐瞒实际价格,采取让利、减免、折扣等方式,不按规定费率标准合同执行,损害成员利益均属违约行为。 签约港口制定行业内部协议费率标准,是以执行港口收费规则并结合市场供求特点为前提,按照装卸货物货类所提供服务的相关成本、税金、利润、装卸货物操作过程系数、货类系数确定。协议费率标准体现价值规律,并不得低于港口平均成本和自身成本。 为便于具体操作,长江港口协会还召集六港业务(商务)处、科长于1999年8月6日在镇江港共同协调议定了内部交叉货类(是指一个货种可以在两个以上港口进行装卸作业,是港口间可以互相竞争的货源)费率执行标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六个成员港口之间不直低于对方港口的费率去挖对方港口的腹地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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