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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港口企业互相压价竞争的探讨 2001-05-18 09:43 长航局法规处 罗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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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港口协会是行业指导、协调组织,受六港委托并依据公约行使监督、协调、处罚职能。 公约还规定了处罚方式,采取成员港口内部批评、会员单位通报、经济制裁等。如经查实签约港口以低于行业协议费率标准竞争,按“降一罚十”的比例处罚,即以其降低所减少的收入额为基础处以10倍的罚款(即每吨降低金额×装卸量×10)。为了使经济处罚落到实处,签约港口各自向长江港口协会交纳保证金10万元,自签约后10日内将保证金汇入长江港口协会账户。每年底经核查无违约行为,长江港口协会将保证金(本利)如数退还各成员港口,次年2月10日前重新缴纳保证金。通过以上一系列的做法,长江下游六港互相杀价竞争的现象有所好转,取得了一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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