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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港口企业互相压价竞争的探讨 2001-05-18 09:43 长航局法规处 罗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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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压价竞争有个认识过程 港口为竞争货源对互相杀价的利害关系有个认识过程。刚开始有的港口认为,降了一点价,把货源从别的港口竞争过来了,对本港是有利的,总收入是增加了。但后来对方港口为了找回这笔流失的货源,比你港还要低的价格又把这笔货源竞争过去了。这样来回反复,使港口认识到这种恶性竞争,最终吃亏的还是港口自己。 3.行业自律行为要有章法 制止港口间的互相杀价,要有规章可循,要有章程,要有行业自律行为公约。交通部颁发的《港口收费规则》是行业自律行为的准则。 1995年,当时交通部水运管理司下发了关于授权长江航务管理局制定长江港口竞争货源相互杀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运价字〔(1995)99号〕。长航局和长江港协认为,为了落实这一通知精神,需要成立一个行业协调组织,于是与长江下游六港商讨,成立了长江南京以下港口行业发展促进会(简称长江下游港促会)。并设立理事会、理事长和秘书长,六港管生产的副局长轮流担任理事长、业务(商务)处长担任秘书长。一年一轮流,一年召开两次理事会。有关六港的收费价格及共同关心的问题均可在会上讨论。通过会议商定,大家一致认为行业自律行为公约和费率标准,必须共同遵守。我们先后拟定了长江南京以下港口行业发展促进会章程、长江下游港促会行业自律行为公约、长江下游港促会内部协议费率执行标准。对制止为了竞争货源互相杀价有了章法和规范,我们认为这种操作方法是比较好的。 4.行业费率标准要有一定的浮动幅度 对商定的行业费率标准,要允许有一定的上、下浮动幅度,港口成员单位,只有不低于装卸成本,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装卸价格完全订死是不对的,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在不低于装卸成本并略有盈余的范围内,价格的上、下浮动,这是港口企业之间一种正当的竞争机制。 来源:《综合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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