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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港口企业互相压价竞争的探讨 2001-05-18 09:43 长航局法规处 罗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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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是各种运输方式转移的交接点,是货物的集散地,1999年全国主要港口吞吐量达10.4亿吨,其中外贸吞吐量为3.8亿吨。我国已有120多个港口停靠外贸国际航线的船舶。全国港口承担了我国外贸货物90%以上的装卸量,也就是说90%以上的外贸进出口货物要通过港口,1999年我国外贸进出口达3600亿美元,平均每万元外贸额约有11吨外贸货物通过港口进出口。显然港口的有序运作和发展,不仅关系到交通运输事业的兴旺发达,而且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增长也具有重大影响。尤其是对港口城市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作用。广州、上海、大连等我国沿海城市的发展与大量外贸运输船舶通过这些城市的进出口是分不开的。长江港口也是同样,南京以下港口比长江中、上游港口要富裕一些,因为外贸进出口货物要多一些。长江的沿江城市也是同样,长江南京以下的沿江城市要富裕一些。这就是港兴城兴的道理。长江干线港口1999年吞吐量达2亿吨,其中外贸吞吐量达2174万吨。外贸吞吐量主要集中在南京以下港口。 从90年代初开始,长江港口随着吞吐量的增加,港口泊位也随着增加,长江下游万吨泊位就有100个(主要集中在南京以下),一般的件杂货码头出现供过于求的现象。长江下游港口之间,在装卸和服务质量都差不多的情况下,只好运用价格手段来揽取货源,尤其是外贸货物,因装卸费率比内贸货物高,首当其冲是压价竞争的货种。 1995年,根据当时交通部水运管理司的指示,由长江航务管理局牵头研究如何对长江下游港口制止杀价竞争的问题。长江航务管理局便派员对长江下游港口进行了专题调查,提出了解决杀价问题的初步意见,然后由局领导出面召开了有长江下游六港行政一把手--局长参加的港口价格问题会议,对港口装卸价格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认为如果再这样下去,吃亏的是我们港口整个行业,大家一致表示不能再互相杀价竞争并形成了会议纪要。不久长江下游六港的局长联合向主要货主发出了坚决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自1997年6月20日起施行。当时,对长江下游港口外贸装卸价格的稳定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为了巩固上述成果,经六港商议,拟制了一个行业自律行为公约,在制定前我们到深圳港口管理局去取经,学习他们如何解决港口企业相互杀价竞争的问题。然后经大家共同商议,为规范长江下游港口行业自律行为,维护成员港口共同利益,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制止行业内收费的不正当竞争,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根据国家、交通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后,制定了行业自律行为公约。共18条,由六港领导签字后于1999年4月29日起生效。长江港口协会作为监约单位,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行业自律行为是指签约港口以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为执行标准,并结合港口经济腹地区域内的市场需求,由签约港口平等协商确定的行业内部相关费率标准而遵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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