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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颁发无形资产评估准则

    2001-08-04 08:52


        
      日前财政部印发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即《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该准则适用于无形资产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但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准则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准则提出,当出现无形资产转让和投资、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收购和处置等经济活动时,可按委托执行评估业务。

      所谓的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两类,前者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后者是指商誉。

      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为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使用成本法时,应注意其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其重置成本应包括开发者或持有者的合理收益;在用收益法评估时,应合理确定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确保分配到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单项资产的收益之和不超过企业资产总和带来的收益。另外,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折现期限一般选择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的较短者;使用市场法评估时,应合理确定类似的无形资产,所依据的价格信息应具有代表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有效。同时,还应根据宏观经济、行业等情况的变化,考虑时间因素,对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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