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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比例划定

    2005-02-18 09:32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有章可循

        记者 上官卫国  北京报道

        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出《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有关比例作了具体规定。同日,保监会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对托管人的基本条件、主要职责和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股票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为该产品账户资产的100%;万能寿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80%。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流通股本低于1亿股上市公司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20%;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可转换债券转成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转入本公司股票投资证券账户,一并计算股票投资的比例。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资产市场价值发生大幅波动,亏损超过本公司股票投资成本10%的,或者盈利超过本公司股票投资成本20%的,应当于3日内向保监会报送《股票投资风险控制报告》。  

        《指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担任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人的实收资本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并具有3年以上托管经验,外国银行分行的实收资本按其总行计算。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有: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证券账户;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托管股票资产的清算交割;定期不定期按规定向保监会报送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投资绩效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指引(试行)》规定,多家保险公司共用一个股票交易席位的,应当选择同一托管人。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保险公司股份超过10%,不得担任该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人。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股份超过10%,不得选择该机构托管其股票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接管时,其所托管保险公司股票资产不得列入清算资产范围。(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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