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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所发布《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2005-07-17 21:5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7月17日电(记者潘清)《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发布,这表明权证产品即将重返中国证券市场。

        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
    证券。

        根据《暂行办法》,申请在上证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在申请上市之日应符合以下条件: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亿股;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权证标的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将由上证所另行规定。

        申请在上证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持有1000份以上权证的投资者不得少于100人;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履约担保;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行并在上证所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通过专用账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或提供经上证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发行人应保证按规定所提供的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证将被终止上市交易:权证存续期满前2个工作日;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上证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在权证的交易方面,经上证所认可的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为当日涨幅价格与前一日收盘价差价的125%再乘以行权比例。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零。

        上证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

        标的证券停牌复牌的,权证也相应停牌复牌。上证所根据市场需要有权暂停权证交易。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上证所会员通过交易系统申报。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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