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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应按分红新规制定分配预案

    2008-12-29 08:58



    作者:申屠青南 发布时间:2008-12-29 02:1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监会日前发出公告,要求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做好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制定并披露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充分披露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带来的影响。

      公告要求上市公司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2008年年报工作中重点关注四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对上市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上市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上市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上市公司应拒绝报送。”

      二是加强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其在上市公司年报工作中的独立作用。

      三是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相关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四是重点关注重大事项的披露要求。包括在2008年年报中全面披露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的情况和2008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开展情况;披露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偿还情况,同时披露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披露报告期实施、推出或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及其对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影响;按照《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制定并披露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充分、客观披露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带来的影响。

      公告还要求,上市公司切实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保证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做好同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工作,正确、合理地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并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正确理解“控制”的涵义,合理确定企业合并类型和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充分关注关联方之间特殊交易的经济实质,并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正确披露境内外会计差异,正确理解、界定和披露非经常性损益。

      公告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2008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执行证券业务审计力量,建立和完善同证监局保持密切沟通的机制,提高风险意识,关注上市公司风险领域,审慎执业,做好重点领域审计,履行充分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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